从法律角度来讲,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。除行政处罚以外,所有的相似情形都不能再称为“罚款”。《行政处罚法》第十五条规定:“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”,而物业公司只是一个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,不是行政机关,所以无权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任何 行政出发行为,这是违反:《行政处罚法》之规定的。
物业管理公司确实无权实施罚款等行政出发行为。即使对业主的违约行为,物业公司只能使用违约金和赔偿金进行管理。
物业公司无权罚款,因为罚款属于行政行为,物业公司制订的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中都不应有物业公司罚款的字样。对于国家有明确规定罚款的,应提请行政主管部门执行。当然也可以改变一下说法,做到既不违法,又达到同样的目的。比如在物业管理合同、签订入住合约、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有关文件中约定,对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出现,按约定收取其管理费、清理费、赔偿金、违约金、滞纳金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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